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民用航空法作为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长期以来对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用航空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民用航空法亟待修改完善。这些问题涵盖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的制度需求、民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以及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在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做出了诸多明确规定。以列举方式对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以及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等扰乱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到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秩序,通过明确的法律禁止,能够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保护,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施。随着无人机的广泛使用,其对民用机场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机场具备相应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对于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和航班安全至关重要。此外,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确保民用航空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只有运营主体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能力,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航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低空经济成为广受关注的热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作出部署,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积极打造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此次修订草案对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成为修法的一大亮点。草案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这将为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到该领域。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明确对通用航空业务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通过拓展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类管理,能够激发通用航空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通用航空市场的繁荣。修订草案指出,促进通用机场发展,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及组织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等作了规定。整合简化通用航空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将现行的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项行政许可合并为统一的运营许可证。这一举措大大简化了企业的准入流程,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提出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目前,我国低空经济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适航管理和空域管理等方面的制约。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完善空域管理制度,在空域资源方面进一步体现对低空经济发展的支持,同时积极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加快出台空域管理条例。随着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的发展,各地通用机场的数量将会大幅增长,监管治理的压力和难度也将持续加大。全国人大财经委还建议进一步明确和压实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及其周围区域在规划控制、监管治理等方面的责任,对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提出明确要求。只有解决好这些制约因素,才能为低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低空经济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在加强对旅客权益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专设一节,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在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下,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能够减少旅客的焦虑和不便,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加强旅客个人信息保护,能够防止旅客个人信息泄露,保护旅客的隐私安全。建立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能够让旅客的诉求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提高旅客的满意度。
修订草案还强化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以及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能够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和精准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民用航空活动中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能够为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能够让公众及时了解民用航空安全状况,增强公众对民用航空的信任。此次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的出台,是适应民用航空领域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将对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